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医药研究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技术,发掘、整理、诠释民族医药理论、技术,提高民族医药的临床应用和科学水平。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