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超出执业服务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民族医药服务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