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药品、器械及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