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的民族医药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