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