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制度,建立民族医药传承机制,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