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提供的民族药物和诊疗技术服务,应当体现民族医药服务的价值。民族药物价格由医疗机构确定,并报当地价格、财政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族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