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医疗机构提供的民族药物和诊疗技术服务,应当体现民族医药服务的价值。民族药物价格由医疗机构确定,并报当地价格、财政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族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