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与服务范围诊疗活动不符的宣传活动,发布民族医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