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配制民族药物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民族药物制剂品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