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进行培训,推荐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注册应聘在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民族医疗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