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以及改变性质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