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民族医药知识产权及其秘方、验方、独特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参与开发和分配。鼓励民族医药权利人捐献秘方、验方等为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