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支持申请民族医药专利,申报地理标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的商业秘密、传统知识、独特技术和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以及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