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民族药质量体系和保护品种的商品规格等级,提高民族药产品质量。扶持民族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民族药材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禁止在民族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