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对民族医药资源以及从事民族医疗、医药的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制定民族药物品种保护与发展规划,加强对民族药种源、产地、种植、养殖、品牌等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存民族药物标本。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