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一条有效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逐步将依法取得的民族医药诊疗服务项目和民族药及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