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