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