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排污单位应当记录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并保证其完整、真实。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系统,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