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