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内容。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