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