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