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二)组织培训水工程管理人员,总结、推广水工程管理经验;

(三)指导、监督水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

(四)负责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水工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