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有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