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