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工程、防汛专用道路及坝顶、堤防、渠堤兼作公路用于社会运输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