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采伐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决定,采伐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分别向林业部门申请批准采伐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