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工程的管理应当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制图划界,设立标志。国有、集体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与相邻的村组、村民或单位签订水工程保护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工程受益区的群众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投资投劳,兴办和维护水工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