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工程设计要求,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兴建的水工程,根据水工程的设计要求,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