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相邻行政区边界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建设和管理。未经有关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工程的修建和管理应当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作出全面安排,合理运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