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水工程的管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