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其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纠正违法行为,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其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工程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