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二)维护水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

(四)实行计划用水,推广节约用水,依法收取水费;

(五)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加强科学管理和职工业务技能培训;

(七)协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维护水工程。

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合资兴建的水工程,其管理职责,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