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属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