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二)符合产业政策;(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