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