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