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七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符合条件的果园,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果园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向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果业企业流转,促进果业集约化、标准化经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