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加快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果业。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广果业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