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果业经费投入。

果业基地县的扶贫开发、区域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科技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退耕还林(草)等项目资金,可以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果业发展。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开发、创新适合果业发展的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果业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果业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果业企业上市融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