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四章 果品生产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果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加强对果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果农加强果品质量安全管理。果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果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在果品包装或者果品上附具果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不得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