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果品生产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果品基地生态环境,建立果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对影响果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果品生产基地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相关标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评估,应当确定禁止生产区域,退出果品生产。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将对果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果品生产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影响特色果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