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三章 种质资源和种苗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本省尚未登记保存的果树种质资源的,应当送交省级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存或者由当地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果业科研机构转交果树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存,并给予持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