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果树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果树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果树种质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省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划定果树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省级果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经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