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