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