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以下简称涉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定期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和装置进行监测、检查和维护,保证防护措施安全有效,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