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测网络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