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