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旅游服务方式;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五)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